【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日,赵某入职合肥某食品公司担任销售部客户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2月28日,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赵某的销售业绩一直未能达标。2019年8月1日,按照食品公司的要求,赵某和公司签署了《个人销售业绩改进计划》,主要约定:公司给予赵某3个月观察期,赵某承诺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每月销售业绩不低于30万元;如不能完成该销售业绩,赵某自行提出辞职。之后,赵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2019年11月5日,食品公司依据上述约定要求赵某离职,并收回了赵某的办公电脑,将其从公司微信群、打卡群中移除。赵某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但认为不是自己主动离职,遂向食品公司主张补偿,公司不予理会。2019年12月,赵某申请仲裁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食品公司与赵某约定了解除劳动合同条件,但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食品公司要求赵某离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经调解不成,仲裁委支持了赵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中赵某未能完成销售业绩,属于不能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某食品公司与赵某的约定,实际上是在赵某不胜任时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约定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食品公司要求赵某离职的行为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